来源:丰台成职2019-11-05
劳动关系协调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9年3月26日颁布施行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根据“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根据《大典》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定义进行描述。
——根据本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鉴定条件进行修订,并新增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四级。
——根据实践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对职业功能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要求, 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要起草人有:郑东亮、徐艳、刘兰、王文珍、曹可安、阴漫雪、李桃、刘福平、黄昆、汪鑫、童天、陈玉杰、郑海涛、孙瑜香、赵碧倩。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 唐鑛、刘燕、周国良、刘文华、葛恒双、 张灵芝、闻效仪、纪元、龚德智、江峰、崔永新、毛磊、雷晓天、贾富春、嵇月婷。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黄龙、中国企业联合会王亦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李强的指导以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1.2职业编码
4-07-03-02
1.3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定、 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企沟通、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 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表达、沟通和说服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 (或同等学力) 。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 含) 以上。① 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下同。
(2)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 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下同。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③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 含) 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 (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3) 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 (含) 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 (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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